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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多家店铺楼梯设置不规范 造成损害应担责

  54岁的淄博老太到五莲某商场给其外孙拍照,没想到拍完照后从商场的楼梯上摔下致死。由于楼梯设置不规范,五莲法院调解商家赔偿老太家人83000元。经记者调查,楼梯设置不规范的商家不在少数。

  五旬老太来日照看外孙 商场里不小心坠亡

  2012年11月7日,54岁的王老太在陪女儿在五莲某商场给其不到1周岁的外孙照完相后,在怀抱孩子下楼梯的过程中不慎踏空,从3楼摔至2楼楼梯平台处,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了解,该商场为三层沿街商业楼房,一二层主营儿童服饰,三楼主营儿童照相、洗澡。事故发生时,当时的婴儿也一同摔下楼梯,但幸运的是,由于是11月份,气温不高,婴儿由厚实的包被裹着,虽然婴儿从外婆怀中飞了出去,吓得哇哇大哭。但是经医院检查,除受到惊吓外,并未摔伤。

  通过经营场所的监控录像看出,三楼往下走的楼梯,一侧靠墙,另一侧虽然看出有镂空的木质栏杆,但是只是一个平面的墙体,是为了装饰所用。这样的设置导致在下楼梯的过程中,行人无法寻找支撑物。在监控录像中,亦未看出有提醒消费者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

  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协商未果,王老太亲属遂将商场的经营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40000元。2013年7月,在五莲法院的调解下,被告一次性赔付王老太家人83000元。“案子在调解过程中时,王老太家属就对商家提出意见,让他们对楼梯改进,后来我经过回访得知,商家已经将楼梯改成那种常见的不锈钢扶手了。”法官说。

  大型商场多设扶手标志 小型店铺大多不规范

  9日,记者走访了日照新市区和老城区共计20家沿街店铺,包括服装店、网吧、眼镜店、养生会馆等。经走访发现,既设楼梯扶手又有警示标志的一共6家,占30%;有扶手但是无警示标志的一共9家,占45%;既无扶手又无警示标志的共有5家,占25%。

  像新玛特、银座、大润发等大型超市多设置扶手和警示标志,而像一些规模较小的店铺,如养生会馆和服装店、网吧等,则很少有安全警示标志,有的甚至连扶手也没有。

  不少店铺在一楼与二楼之间的楼梯部分没有设置扶手,二楼往上才开始设置扶手,这些店铺中的一家培训班和眼镜店就是如此设置。“许多商家不注意这方面,一旦出了事后悔就晚了。”办案法官介绍。

  楼梯设置也有规定 商用和民用标准不一样

  根据2005年国家建设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电影院、剧场、商场、医院等商用楼梯台阶的最大高度不能超过16厘米,一般设计为15厘米,住宅楼梯台阶最大高度不能超过17.5厘米。”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教师宋军介绍。

  楼梯的宽度是指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商用楼梯的宽度不能低于28厘米,住宅楼梯宽度不能低于26厘米。”宋军介绍。

  “‘一股人流’是人跟着人成一纵队,成一股向前走的意思。”宋军介绍,建筑物按每股人流至少55+(0-15)厘米的人流股数确定,0-15厘米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楼梯应该至少一侧设置扶手,三股人流时应该两侧设置扶手,四股人流时中间应该加设扶手。”“出了事故之后,老太的家属去量过,楼梯台阶高17厘米,宽27厘米。”办案法官介绍,宽度符合国家标准,但是高度超过了标准1厘米,不符合规定。“建筑设计不符合规定,也是担责的依据。”

  商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赔偿对方83000元

  “安全警示标志,就是提醒危险因素的标识,指提醒行人注意台阶、脚下等以感叹号结尾的标语。”办案法官介绍。

  “安全保障义务提出的主要目的是为妥善规范因服务场所不安全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办案法官介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侵权责任法》中都对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出,安全保障义务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受害者举证证实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经营场所的楼梯未设置安全扶手,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被告作为经营者未能对楼梯使用的安全性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的近亲属在摔倒时无法寻找支撑物,因此,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对原告的近亲属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法官介绍,死者王老太作为一名成年人,在怀抱孩子下楼的过程中,更应该尽到高度的小心、谨慎义务,因其未能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